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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第四项“(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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