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发展智能终端产业扶持与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07|作者: 信用防城港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港各单位:

《防城港市发展智能终端产业扶持与奖励暂行办法》已于2022年4月7日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5月22日

(公开方式:公开)

防城港市发展智能终端产业扶持与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建设现代化临港工业城市,加快培育建成产业集群新高地,助力防城港智能终端产业发展,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8〕2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2年1月1日以后在防城港市辖区内注册设立从事智能终端设备生产、研发的企业法人。并且该企业法人税务征管以及统计关系在防城港市辖区范围内,以该企业法人名义进口生产所需的设备、原材料,以该企业法人名义销售产品、提供服务。

第三条  智能终端产业具体包括以下三类:

1.智能手机、高端计算机、机器人、无人机、车载智能设备、可穿戴设备等消费类终端、智能家居以及路由器、交换机等泛网络产品整机;

2.传感器模组、摄像头模组、触摸屏、显示屏、电池模组、主板(含关键元器件)、结构件、包配件等核心组件;

3.工装夹具、高端模具、检验检测等优质配套设备。

 

第三章  政策保障

第四条  支持企业购买厂房。企业按需求购买我市智能终端产业园标准化厂房的,按成本价格出让。

第五条  鼓励企业租赁厂房。企业法人在防城港市生产、销售产品且企业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项目租赁我市标准厂房的(不得转租)给予相应的租金补贴,2022年-2024年按租金数额的100%给予补贴,2025年按租金数额的50%给予补贴。期满后租金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市场价格。

第六条  企业搬迁和装修补贴。市外迁入企业租赁园区标准厂房,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不满5亿元的,补贴100万元;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不满10亿元的,补贴150万元;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的,补贴200万元。搬迁奖励迁入企业投产满一年后予以一次性发放。

第七条  购置设备奖励。对入驻企业购置的全新核心设备实行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扶持。设备金额不满1亿元的,按设备实际金额的3%给予奖励;设备金额1亿元以上的,按设备实际金额的2%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购置设备奖励按照设备到厂、安装完成、正式投产三个阶段,分别按照30%、30%、40%比例兑现。企业申请奖励时须提供原设备生产企业或正规经销代理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八条  加快智能终端产品推广应用。积极探索政企合作模式,鼓励智能终端产品在防城港市工业生产、农业植保、教育培训、社会管理、公共安全等领域推广应用。

第九条  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扩大市场份额。企业参加国家、自治区、防城港市统一组织的国内外市场拓展活动参展的,按展位费的60%给予补助;对企业新注册的国际商标,给予每件商标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资金支持;对每年新获得普通商标注册超过30件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支持。

第十条  支持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对新设立并入驻防城港市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到2025年12月31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防城港市、县(区、市)两级留成部分。

第十一条  完善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智能终端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创新金融产品及服务,用足“桂惠贷”“国家创业担保贷款”等金融惠企政策及产品。组织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企业提供不高于1%担保利率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经金融、科技、工业等主管部门组织认定后,对当年新增投入我市智能终端产业相关领域的专项贷款,按贷款协议签订当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LPR)50%给予贴息支持,年贴息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纳税防城港市、县(区、市)两级留成部分的5%,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十二条  鼓励智能终端企业上市。对防城港市注册设立的智能终端设备生产、研发企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按完成上市辅导备案、审批受理、发行股票三个阶段给予累计1100万元奖励;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在北交所上市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享受资金奖励的企业,自享受优惠年度起在防城港市持续经营及纳税不少于10年,否则全额退还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引才用才。鼓励企业大力引进产业创新型人才和紧缺人才,对符合《防城港市产业发展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奖励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的人才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奖补兑现。由企业根据落户地据实提出奖励申请,报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兑现。本办法除第一完整年度外其余年度各项补贴合计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100%。年度各项补贴合计高于100%的,按100%给予补贴。奖补资金由市、县(市、区)按财政收入地方所得部分比例分级负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经济贡献”指除房地产等相关税费以外,智能终端设备生产、研发企业在防城港市缴纳税费(不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水利建设基金和因罚没产生的其他收入)市、县(区、市)留成部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补措施与国家、自治区及防城港市其他优惠政策(如企业上市奖励、桂惠贷、国家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或其他融资贴息补助等)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金额执行,不重复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22日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限四年。由防城港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相关解读链接:《防城港市发展智能终端产业扶持与奖励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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