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教师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09|作者: 信用防城港

各县(市、区)教科局,市直各学校:

  现将《防城港市教师培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防城港市教师培训管理办法

    

 

    

    防城港市教育局

    2022年5月23日

附件

     

  防城港市教师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教师工作决策部署,紧密围绕服务乡村振兴、学前教育改革规范发展、义务教育课堂教学质量提升、高中育人方式改革、信息技术学科融合等广西教育发展大局,重点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骨干教师、校园长和培训者的深度培训,全面提升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促进防城港市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培训是为了让教师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而开展的继续教育。各县(市、区)教科局和市直各学校应切实保障教师参加培训的权利。 

  第三条  教师培训以农村学校教师为主,做到全覆盖。重点是对新入职教师、班主任、骨干校(园)长、学科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各级教研员、备课组长、教师培训团队及平台负责人等开展各种专题培训。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市教师培训中心负责“国培计划”、“区培计划”市级统筹项目和市本级培训项目的规划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市

  本级组织开展的培训项目学分认定,对全市教师培训学分登记证进行年审。

  第五条  各县(市、区)教师培训中心负责辖区教师的培训工作,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辖区教师培训学分认定和学分登记证的年审。

  第六条  各中小学校(中职)根据实际,编制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开展校本培训。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七条  教师培训内容以提升思想政治素质、师德水平为先,以提高业务能力、身心健康为重。坚持按需培训、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八条  教师培训的专题安排及具体内容根据上级部署要求或学校工作实际,由市教师培训中心牵头,会同各县(市、区)教师培训中心及市直学校协调协商确定。 

  第九条  教师培训形式服从内容和实效,以市内在职培训为主,市外专题培训为辅,主要包括线下集中培训、线上培训、讲座、报告、研讨会、基地研修等,力求便于参与、形式灵活多样。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教师享有参加培训的权利和义务,参加培训教师应服从培训管理,遵守培训纪律,保质保量完成培训任务,及时反馈培训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 每位教师每五年一个培训周期内,须累计修满120学分(360学时)的培训课程,其中集中培训和远程培训须修满70学分,校本研修须修满50学分。教师可自主安排学习进度,但每位教师每年所修学分最低不得少于16学分,其中校本研修每年度必修10学分。教师参加培训所获得的学分在本培训周期内有效。

  第十二条 教师完成培训或培训合格后,取得相应培训学时,并计入本人培训档案。

  第十三条 教师参加培训结束后,应及时返回单位工作,若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返回单位,主管理部门将按擅离工作岗位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教师参加培训获得优秀等级或受到上级表彰奖励的,可通过通报表扬、宣传报道、颁发荣誉证书等方式予以激励,并在各类评优评先中优先推荐。

  第五章  保障与服务

  第十五条 教师培训经费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承担,由各培训主责部门按年度培训计划分别列入年度预算,并按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侵占、挪用。

  第十六条  教师个人参加的非学校或上级组织、批准的培训、学习、考察等活动,经费由个人承担。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为教师培训提供基本的软硬件资源与服务保障。

  第十八条   每年开展教师培训绩效评估,不断提升教师培训资金使用效率。对培训质量好、成效明显、贡献较大或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培训管理服务部门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激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教师培训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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