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地震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2-05-08|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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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

1.1  适用范围 1

1.2  工作原则 1

1.3  地震灾害分类分级 2

1.3.1  地震灾害分类 3

1.3.2  地震灾害分级 3

1.4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4

1.4.1  分级应对 4

1.4.2  响应分级 4

1.5  应急预案体系 6

1.5.1  地震应急预案 6

1.5.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6

2  组织指挥体系 7

2.1  防城港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7

2.2  县(市、区)乡(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8

2.3  专家组 9

3  运行机制 9

3.1  风险防控 9

3.2  监测与预警 10

3.2.1  监测 10

3.2.2  预警 11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14

3.3.1  信息报告 14

3.3.2  先期处置 16

3.3.3  指挥协调 16

3.3.4  处置措施 17

3.3.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23

3.3.6  应急结束 24

3.4  恢复与重建 25

3.4.1  善后处置 25

3.4.2  调查与评估 25

3.4.3  恢复重建 25

4  准备与支持 26

4.1  人力资源 27

4.2  财力支持 28

4.3  物资装备 29

4.4  科技支撑 30

5  预案管理 31

5.1  预案编制 31

5.2  预案审批与衔接 32

5.3  预案演练 32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33

5.5  宣传与培训 33

5.6  责任与奖惩 34

6  附则 35

7  附件 35

7.1  防城港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35

7.2  防城港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主要职责 40

7.3  防城港市地震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 48

7.4  防城港市地震应急通讯录 50

 

 

1  总则

为规范全市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程序,提高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有效有序应对地震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稿)》《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修订稿)》《防城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稿)》《防城港市机构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1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防城港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火山灾害相关事件,以及相邻地区发生并对本市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及火山灾害的应对工作。

1.2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轻地震灾害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市党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管理机构统筹协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协同应对的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符合防城港市实际的应急管理体制。

(3)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市党委、市人民政府统筹指导,协调全市资源予以支持。事发地党委、政府全面负责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就近指挥、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

(4)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防城港市的政治优势和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发挥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提供保障等重要作用。更加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协调配合的工作合力。

(5)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以防城港市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解放军驻防城港部队和武警部队非战争军事行动力量为突击、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防城港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处置地震灾害事件。

(6)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3  地震灾害分类分级

地震灾害是指由地震引起的强烈地面振动及伴生的地面裂缝和变形,使各类建(构)筑物倒塌和损坏,设备和设施损坏,交通、通讯中断和其他生命线工程设施等被破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火灾、爆炸、瘟疫、有毒物质泄漏、放射性污染、场地破坏等造成人畜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灾害。

1.3.1  地震灾害分类

地震灾害分为直接灾害和间接灾害两类。

(1)地震的直接灾害是指由于地震破坏作用(包括地震引起的强烈振动和地震造成的地质灾害)导致房屋、工程结构、物品等物质的破坏。

(2)地震次生灾害是指由于强烈地震造成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水灾等威胁人畜生命安全的各类灾害。

1.3.2  地震灾害分级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个级别。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等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等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等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1.4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4.1  分级应对

地震灾害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当地震灾害事件超出属地党委、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党委、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由本市负责应对的同时立即上报,在上级党委、人民政府领导下应对。发生较大地震灾害由本市负责应对。一般地震灾害由县(市、区)级党委、政府负责应对。各类地震灾害涉及的乡(镇)级党委、政府都要在上级党委、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应对,达到市本级启动响应的地震灾害,市应急管理局代表市人民政府统一响应支援。

1.4.2  响应分级

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地震灾害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地震灾害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地震灾害,县(市、区)党委、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市级层面根据情况启动应急响应。市级层面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原则上,一级响应由市委或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其授权的领导同志组织指导协调,组织指挥辖区内应急力量参与救援,当上级党委政府启动响应时,按上级应急指挥部要求参与应对;二级响应由市委、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三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四级响应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

启动一级响应由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由市委、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启动四级响应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地震灾害,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启动市级层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县(市、区)党委、政府响应级别可参照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响应分级标准参照自治区层面响应分级标准执行。在自治区层面新响应分级标准没颁布前,市级层面响应分级标准原则上按如下标准启动响应:

(1)发生在县(市、区)行政区的较严重的一般地震灾害时,市级启动四级响应。

(2)发生较大地震灾害时,市级启动三级响应。

(3)发生跨市或跨县市区的较大地震灾害或较严重较大地震灾害时,市级启动二级响应。

(4)发生重大以上地震灾害时,市级启动一级响应。

1.5  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1.5.1  地震应急预案

(1)《防城港市地震应急预案》是《防城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并与其相衔接,是为应对地震灾害而特别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

(2)防城港市辖区的各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所编制的地震应急预案与本预案相衔接。

1.5.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地震灾害的工作指南。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确保预案各项职责任务落实到位。要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涉及有关方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地震灾害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指挥现场行动或遂行具体任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方案。要明确现场处置的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队伍编成、力量预置、行动路线、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临时党组织方案,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防城港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防城港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防城港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部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防城港驻军分管领导同志、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必要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指挥部成员视情可由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宗委、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林业局、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团市委、防城港银保监分局、市国资委、市红十字会、武警防城港市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市海洋局、市外事办、市地震监测信息中心、市供电局、市邮政管理局、中国电信公司防城港分公司、中国移动防城港分公司、中国联通防城港分公司、防城港火车站等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等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情报信息、群众生活、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社会治安、调查评估、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涉外事务、专家支持等工作组。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及震时组织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在地震灾区成立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机构,靠前指挥、协调、督导抗震救灾工作,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负责同志纳入现场指挥机构成员。

(防城港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详见附件1)。

(防城港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主要职责详见附件2)。

2.2  县(市、区)乡(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其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县(市、区)可参照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成员结构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人由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县(市、区)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一般及以上级别的地震灾害发生后,上级党委、政府如已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县(市、区)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设立的现场指挥机构指挥、指导下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一般及以上级别的地震灾害发生后,乡(镇)级政府应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协助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3  专家组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平时应建立地震灾害防范应对专家库,事发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应急管理专家委员会,研究应急管理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

3  运行机制

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应对地震灾害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

3.1  风险防控

坚持战略思维,将防范化解地震灾害风险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统筹谋划、全面推进。

坚持法治思维,建立风险管理的制度体系,建立政府的监管体系,实现专业主导、行业分治,政府社会个人风险共担。

不断完善防范化解地震灾害风险机制。进一步完善地震灾害风险分析机制和地震灾害风险评价机制,对地震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生命损失进行科学评估。进一步完善地震灾害风险管理机制,及时修订防震减灾规划及应急预案,加强城乡地震灾害管理和地震巨灾保险。

切实提高防范化解地震灾害风险能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救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实施好自然灾害防治重点工程。大力推进地震灾害防治技术装备现代化,稳步开展地震灾害风险防治各项工作。扎实推进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升地震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和装备力量水平,大力加强防震减灾科普工作,增强公众忧患意识和全社会风险防控能力。

重点核设施、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大油气输送管道、重大油气储运设施、重要水上航道、铁路客运专线和繁忙干线、城市轨道交通、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辨识、评估、可行性论证,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曰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县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2  监测与预警

监测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地震灾害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地震灾害监测信息集成。市地震监测信息中心负责协助自治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收集和管理本市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根据自治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的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做好震情跟踪、流动监测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观测以及群测群防工作,并及时上报自治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3.2.2  预警

地震预警,是指地震发生后,在破坏性地震波到达可能遭受破坏的区域前,利用地震监测设施、设备及相关技术向该区域发出地震警报信息。

地震预警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地震预警系统的建设;水库、油田、矿山、石油化工、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重大建设工程和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设施,应当建立地震预警信息的自动接收及应急处置系统,也可以根据需要建设专用地震预警系统,所建设的专用地震预警系统应当报自治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确定地震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地震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地震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由中央和国家牵头部门按职责分工分类制订的标准,防城港市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在国家层面新的地震预警级别划分标准没有颁发前,我市按照自治区的预警级别划分标准执行,原则上执行如下标准:

一级(红色):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I级)地震灾害,灾害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二级(橙色):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地震灾害,灾害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三级(黄色):预计将要发生较大(III级)以上地震灾害,灾害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四级(蓝色):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地震灾害,灾害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预警信息发布:地震预警信息由自治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通过自治区地震预警系统统一发布。市人民政府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通过广播、电视、移动通信、网络媒体及其他有关媒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市地震预警信息发布。并依法及时做好地震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

地震预警信息内容应当包括地震震中、震级、发震时间、破坏性地震波到达时间、预估地震烈度等要素。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学校、医院、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建立地震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技术系统以及应急处置机制,在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采取相应避险措施。

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震预警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地震预警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单位开展的地震应急演练进行指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组织开展地震预警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地震应急演练,提高公众地震应急避险的能力,共同做好地震预警相关工作。

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2)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3)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4)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地震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8)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地震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9)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当地震灾害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  信息报告

(1)震情速报

我市境内地震发生后,市地震监测信息中心根据自治区地震局台网中心通报的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参数,对于达到以下级别的地震,报市党委、市人民政府,同时通报市应急管理局等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受灾地区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①市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发生3.0级以上的地震。

②市行政区域内发生3.5级以上的地震。

③市行政区边线外50公里范围内发生4.0级以上地震。

④自治区内其它地市发生3.5级以上的地震。

⑤国内其它地区发生5.0级以上的地震。

⑥国外陆地发生6.0级以上地震。

⑦国外海域发生7.0级以上地震。

(2)灾情报告

①地震灾害发生后,震区所在乡镇以上党委、人民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级党委、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可同时越级上报。

②市应急管理局、地震监测信息中心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市党委、市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送地震灾害信息。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③公安、交通、铁路、电力、通信、水利、住建、自然资源、教育、卫生、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市党委、市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地震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④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地震灾害信息要及时报送市委、市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核实后及时报送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较大以上地震灾害信息,了解一般地震灾害信息。

⑤接到地震灾害信息后,事发地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立即如实向上级党委、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和部门。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直接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⑥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当地党委、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报告市指挥部,由市指挥部相关单位按规定向上级应急管理局、外事办报告。

3.3.2  先期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3.3.3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

上级党委、政府及相应部门指导下级党委、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县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地震灾害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负起地震灾害应对责任,按照上级党委、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分别负责相应各级地震灾害应急组织指挥。超出事发地党委、政府处置能力的,上一级党委、政府根据事发地党委、政府的请求或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可逐级提升至市组织指挥机构。必要时,市党委、政府请求自治区党委、政府或其部门帮助和指导。

(2)现场指挥

上级党委、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党委、政府的组织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地震灾害应对工作。在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在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当市工作组、有关部门工作组在现场时,县级、乡级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救灾救助),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民兵预备役、社会组织参与地震灾害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地震灾害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现场所有应急力量要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3.3.4  处置措施

地震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1)现场信息获取

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将初步了解的情况向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续报。

(2)搜救人员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疏散、撤离危险地区的居民,同时组织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地震、消防、矿山、建筑、市政和志愿者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埋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3)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临时医院或移动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药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4)安置受灾群众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开放灾区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5)抢修基础设施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指挥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通邮、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6)加强现场监测

在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与帮助下,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震情形势进行研判,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7)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的排查与监测预警工作,防范地震可能引发的火灾、水灾、爆炸、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尾矿库、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设备、输油气管道、大型电站重要设施和输送电线路、军工科研生产重点设施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等次生灾害以及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8)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设定警戒区域,禁止非应急人员进入,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部队营房、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9)开展社会动员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组织调配志愿者和灾区有能力的公民有序参加抗震救灾活动,并为其提供信息和后勤保障等服务;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必要时,协调非灾区党委、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10)物资保障与调集征用

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组织有关企业生产应急救援物资,组织、协调社会力量提供物资援助;向单位和个人征用、调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11)加强涉外及涉港澳台事务管理

加强涉外及涉港澳台事务管理,保持与上级外事部门密切联系,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妥善处理灾区内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问题,协调安排国外救援队入境救援行动,分配救援任务,做好相关保障;加强境外救援物资的接受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协调上级部门做好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的安排和服务工作。

(12)其他地震及火山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①强有感地震事件

当大中城市和大型水库、核电站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市党委、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地震主管部门的通报,通报市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督导市、县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②地震传言事件

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出现地震传言,将对或即将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由市党委、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地震传言化解工作。协助自治区应急、地震部门派出的专家,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途径,向公众宣传科学的地震知识,解释疑惑,做好化解传言工作。市党委、人民政府督导传言发生地党委、人民政府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

③相邻地区地震灾害事件

当相邻地区发生地震灾害事件造成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时,按照我市相关应急预案处置。当相邻地区发生地震灾害事件造成大量民众进入我市境内,市应急、公安等部门和有关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要及时将了解到的灾区灾情、社会舆情、社会反应等情况报市党委、人民政府,市党委、人民政府按照相关预案妥善处置,并组织有关方面实施应急。

④火山灾害事件

当火山喷发或出现多种强烈临喷异常现象,市党委、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协助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自然资源厅、地震局派出的现场应急工作队伍赶赴灾区,对火山喷发或临喷异常现象进行实时监测,判定火山灾害类型和影响范围,划定隔离带,视情向灾区党委、人民政府提出转移居民的建议,必要时,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研究、部署的火山灾害应急工作,灾区市党委、人民政府组织火山灾害预防和救援工作,必要时组织转移居民。

⑤临震应急

根据国家、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发布的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市应急管理局、地震监测信息中心要协助上级应急、地震部门强化震情跟踪,加强监测,及时核实异常,加强会商,做好地震现场监测、震害评估、科学考察工作的准备;预报区各级党委、人民政府部署临震应急工作,确定人员疏散措施、生命线工程应急措施、次生灾害源应急措施、社会治安、特别管制措施、救灾准备措施、工作岗位与家庭的备震措施等,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强化宣传,重点宣传防震避震以及自救互救知识。

⑥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在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市应急、地震监测信息中心要加强震情值班,协助上级应急、地震部门加强地震监测、震情会商、地震应急等应急戒备工作,并将应急戒备情况上报市党委、人民政府。

3.3.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1)事发地党委、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对可能造成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应于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震情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对于可能受到地震灾害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3.2监测与预警”部分的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地震灾害的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党委、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跨市级行政区划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地震灾害,由相关市级党委、政府共同负责,必要时,按照自治区或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求,由自治区主管部门进行统筹协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市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地方党委、政府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未经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党委、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地震灾害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3.6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党委、政府或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地震灾害的次生、衍生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4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置

受地震灾害影响地区的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地震灾害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地震灾害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调查与评估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协助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次生地质灾害等调查。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受灾损失评估。

3.4.3  恢复重建

健全市级统筹指导、县乡级作为主体、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市级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强化地方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1)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事发地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受地震灾害影响地区的政府要及时组织和协调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铁路、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

(2)上一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一级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

(3)市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指令做好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的恢复重建工作。

(4)重大地震灾害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援助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市委、市人民政府根据受地震灾害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社会经济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5)一般和较大地震灾害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需要市人民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市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事发地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根据受地震灾害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社会经济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4  准备与支持

 防城港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本预案做好地震灾害的应对准备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地震灾害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  人力资源

(1)防城港市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应急管理局加强防城港市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市各级政府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县级以上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能源、林草、新闻宣传等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3)解放军驻防城港部队和武警部队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要依法将解放军驻防城港部队和武警部队应急救援力量纳入防城港市应急力量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有针对性的训练和演练。

(4)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重要力量。重点地区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建立健全应急队伍市际交流与合作机制。加强防城港市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跨市救援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合作机制,积极参与跨市应急救援行动。

(地震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见附件3)

4.2  财力支持

(1)防城港市所需地震灾害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防城港市财政预算。县级政府要釆取财政措施,保障地震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2)处置地震灾害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受地震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上级提出支持请求,市有关部门根据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地震灾害影响情况,积极向上级争取资金支持,市财政部门予以积极配合。必要时,经市人民政府批示同意后,市本级财政视财力情况予以适当支持。

(3)对受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市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市财政按照要求予以适当支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调用、征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业务主管部门、各级财政负责组织和实施地震灾害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评价。审计部门要对地震灾害财政应急保障资金进行监督。

(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地震灾害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5)建立健全防城港市财政支持的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防城港市有关部门、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3  物资装备

(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市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市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2)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市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全市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3)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防城港市有关部门应建立与其他市相关部门的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备物资短缺时迅速调入。

(4)县级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5)市、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6)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7)有关通信部门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8)广播电视部门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人民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9)发展改革和电力监管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10)公安、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建立健全公路、铁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4.4  科技支撑

(1)加强市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地震灾害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救助)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2)建立健全全市应急指挥系统体系。市县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资源调用、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预案,报市党委、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县级党委、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市、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5.2  预案审批与衔接

(1)本预案是《防城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并与其相衔接,是为应对地震灾害而特别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

(2)防城港市相关部门和单位编制的部门地震应急预案与本预案相衔接。

(3)防城港市辖区的各县级人民政府所编制的地震应急预案与本预案相衔接。

(4)本预案经专家评审并报防城港市党委、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送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备案。

5.3  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市人民政府每两年至少举行一次本级地震应急预案演练。

(2)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本预案的演练,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

(3)县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4)乡级党委、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在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5.2预案审批与衔接”部分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4)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5.5  宣传与培训

(1)应急管理、新闻宣传、教育、文化、广播电视、工业化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2)各级各类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地震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应急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3)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灾害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地震灾害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4)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委委员会要广泛开展地震灾害应急常识和技能教育,增强公众忧患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掌握地震灾害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的常识、技能及心理疏导方法,提高对地震灾害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5.6  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2)公民按照各级党委、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3)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虚报、瞒报灾情的,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则

(1)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起草,报市党委、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市党委、人民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2)市有关部门,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3)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7.1  防城港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防城港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抢险救援组。由解放军驻防城港部队牵头,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武警部队、消防救援支队、市住建局、市林业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物资的空运、空投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2)群众生活保障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局、财政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民宗委、住建局、解放军驻防城港部队、武警部队、团市委、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支援灾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3)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由市卫健委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解放军驻防城港部队、武警部队、市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后送;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制定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

(4)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市发改委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监督局、工信局、财政局、国资委、交通运输局、公路局、住建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邮政局、供电局、商务局、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各通信部门、防城港火车站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抢修维护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防洪、通信、通邮、广播电视等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定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5)灾害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地震监测信息中心、科技局、工信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林业局、住建局、气象局、海洋局、供电局、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地面塌陷等险情,及时组织疏散群众;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6)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司法局、监察委、民宗委、交通运输局、解放军驻防城港部队、武警部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维护通往灾区的道路交通秩序,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7)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外事办、民政局、商务局、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处理其他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

(8)救援队伍协调事务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外事办、民政局、科技局、团市委、市总工会、市妇联、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市外救援队伍,协调救援行动。

(9)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地震监测信息中心、教育局、工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审计局、人社局、各通信公司、石油石化公司、统计局、防城港银保监分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协助和配合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工作。

(10)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网信办、市应急管理局、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各通信部门、市外事办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7.2  防城港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主要职责

 

解放军驻防城港军部队:牵头抢险救援工作组,负责调集当地驻军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参加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武警驻防城港部队:参加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负责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道路交通运输秩序。

防城港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开展抢救人员生命、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露事故、灾区防火等应急救援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部署和组织地震应急期间新闻报道和宣传工作,负责新闻媒体记者来我市采访灾情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并督促落实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抗震救灾新闻发布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协调媒体做好采访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派遣消防救援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指导有关部门对地震次生灾害进行紧急处置和防范;负责协助有关部门接受、安排区内外的紧急救援队伍;负责调集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积极参加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协调区内外救援队伍的现场救援行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发布抗震救灾信息;负责组织、协调开展救灾应急救助工作;核查报告灾情;指导、协助市县政府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申请、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和生活类救助物资;指导做好灾后过渡期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指导区内外救灾捐赠;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督促指导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做好灾区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市地震监测信息中心: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等信息,对地震灾情进行快速评估;负责协助开展地震监测和地震趋势判定;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负责协助开展震后科学考察、应急响应实施情况和社会影响调查;参与震后危险房屋鉴定等工作。

市外事办: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抗震救灾涉外、涉港澳台事务;协助做好有关接受、安排国际紧急救援队伍事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协调防城港市储备物资的应急调度工作;配合对成品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进行调度,保障灾区的能源需求,负责组织编制灾后重建规划。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灾区煤电油运及重要原材料、重要消费品的生产、供需衔接,指导企业做好民爆物品的管理或转移;负责保障灾后相关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核报企业灾害损失情况。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组织灾区在校师生的抢救和临时安置;核报教育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负责做好灾后学校复学等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灾区共同做好灾后学校重建规划和校舍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防震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演练。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协调有关单位为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提供防震减灾科技支撑;参与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

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助灾区民族事务。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疏散、撤离受地震灾害威胁的人员;组织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实施灾区交通疏导,维护灾区交通秩序,依法打击灾区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地震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市司法局:协助灾区做好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服务和法律宣传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地震灾害救助资金;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向上级财政申请地震灾害生活补助及灾后重建补助等专项资金,根据主管部门按规定制定的分配方案及时下达资金至具体使用单位,按照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拨付资金,对救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提供灾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资料和快速判定分析结果;协调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对地震可能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涉灾单位报送监测信息;协助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分析论证地质灾害成因,预测灾害发展趋势、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对策措施,协助开展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提供灾区重大污染源分布情况,快速判定污染危害影响情况;负责对灾区环境质量进行监测,提出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的建议。组织开展因地震灾害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协助开展灾区房屋建筑地震安全鉴定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地震次生灾害进行紧急处置和防范;协助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险情进行动态监控和紧急处置;负责灾后重建规划和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参与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局:负责组织对被毁公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确保抗震救灾人员、物资运输的畅通;组织协调转移受灾群众所需的交通运输工具;协助对公路地震灾害险情进行动态监控和紧急处置;核报公路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市民政局: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负责或协助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开展防灾救灾工作。负责死亡人员丧葬等有关事宜,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水利工程抢险、河道疏浚、次生洪水灾害应急处置和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工作;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组织、指导灾区应急供水工作;核报水利系统地震灾情损失情况。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指导、抢修灾区农业基础设施,恢复农业生产,联合有关部门做好动物疫病防治、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消毒灭源等工作,核报农业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市商务局:协助相关部门组织调运部分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抗震救灾涉外与涉港澳台事务;核报商业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灾区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因灾受伤人员救治、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监测、心理疏导干预和疫病隔离封锁等工作;组织调度监管医疗器械和药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报告;做好灾区健康教育及各类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核报医疗卫生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指导市直属企业做好抗震救灾和重建所需物资的生产、供应工作;核报市直属企业的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电台、电视台发布地震信息,宣传报道抢险救灾工作以及开展防震减灾主题宣传活动;组织协调抢修广播电视基础设施,核报广电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负责发布针对赴灾区和途径灾区旅游的预警信息;配合当地政府和景区主管部门做好旅游景区和游客的地震救援处置工作,参与协调处理灾区境外旅游团队人员的安全处置工作。

市统计局:负责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提供灾区基础统计数据,为抗震救灾决策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等提供依据。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灾区食品、药品、桶装饮用水等进行检验、检测,协助有关部门确保灾区食品、药品、桶装饮用水等的安全;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监管,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采取措施维护灾区市场物价秩序。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做好灾区的邮路畅通,确保灾区民众信息、资料的正常传送。

团市委:负责统一接收志愿者报名和登记,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向社会公布灾区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组织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行动。

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防城港市红十字会赈济、医疗、供水、心理、救援等应急救援队参加灾区救灾救助,开展现场搜救、伤员救治、赈济、紧急供水、心理支持等紧急救援工作,负责接收、管理和处置国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红十字会捐赠的款物。

市气象局:负责开展灾区气象监测服务;及时发布灾区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根据已发生或有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视情况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核报气象部门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电信、移动、联通通信公司:负责抢修恢复通信基础设施,做好应急通信保障;核报通信企业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市供电局:负责抢修被毁坏的电力设施,组织提供重要用户、应急避险场所及居民安置点临时电源,监督灾区电力供应;开展灾区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负责核报本公司管理的企业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防城港火车站:负责组织抢修被毁坏损坏的铁路及有关设施,协调组织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伤员、受灾群众的转移运输,核报铁路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防城港银保监分局:组织灾区银行快速建立存取款信用临时代办点,方便灾民存款和取款,负责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工作。

市海洋局:强化地震影响的沿海地区海洋环境观测预报、地震引发的海洋灾害预警预报和影响评估,发布地震引发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防城港海事局:负责协调水上救援力量参加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维护灾区水上交通安全秩序。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灾区的粮食和救灾物资调运,确保灾民的粮食和救灾物资供应。

市林业局:负责做好灾区森林防火及灾情排查工作,核报林业资源地震灾害损失情况,对发生在林区的火灾、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地面塌陷等地震次生灾害险情进行监测监控,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市总工会、市妇联: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以及救援队伍协调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有关事宜,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市监察委:依法依纪调查处理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负责组织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和附属设施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组织受损城市设施的抢修,包括组织管道线路管理单位对受损管道线路的抢修,尽快恢复城市设施功能。组织、协调和指导有关管线单位做好供水、燃气、电力等重要线管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对救灾资金及物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审计。

中石化、中石油防城港分公司:负责抢通损毁燃气基础设施,做好抢险救援油料保障。核报油气企业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市网信办: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组织、协调网上宣传工作,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7.3  防城港市地震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

 

先期处置队伍

第一支援梯队

第二支援梯队

人员搜救队伍

灾区群众自救互救,灾区民兵预备役队伍。

消防救援队、市综合应急救援队,武警、防城港军分区。

邻市地震紧急救援队伍,自治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工程抢险队伍

灾区市、县工程抢险专业队伍,灾区矿山和危险品救援队

市工程抢险专业队伍,矿山和危险品救援队。

邻市工程抢险队伍

次生灾害特种救援队伍

灾区消防救援队

行业特种救援队伍、武警防城港市支队

邻市特种救援队伍

医疗救护队伍

灾区医疗卫生机构、灾区医疗卫生救援队

市医疗卫生救援队伍,防城港军分区、武警防城港支队所属医疗机构,市红十字会医疗救援队

自治区和邻市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军队医疗卫生救援队

地震现场应急队伍

灾区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现场应急队伍

市应急管理局现场应急队伍

邻市应急管理部门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现场应急队伍

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灾区市、县级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市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自治区建筑物安全鉴定队,邻市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7.4  防城港市地震应急通讯录

序号

单  位

应急电话

传真

火警119  盗警110  水上救援12395  安全生产举报12350

1

自治区党委值班室

0771-5883508

0771-5898331

2

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

0771-2807778

0771-2807529

3

自治区应急厅

应急指挥中心值班室

0771-5659528

0771-5659100

0771-5659200

4

市委值班室

0770-2818216

0770-2818500

5

市人民政府值班室

0770-2823587

0770-2821542

6

市应急管理局

0770-2816136

0770-2834810

7

市公安局

0770-6126110

0770-6126109

8

市海洋局

0770-2839858

0770-2839028

9

市林业局

13768005800

0770-2832293

10

市城市管理监督局

0770-2827227

0770-2836136

11

市医疗保障局

0770-2871177

0770-2835783

12

市港口和物流发展局

0770-2829101

0770-2829200

13

市统计局

0770-2826065

0770-2826575

14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770-2880930/12315

0770-2881059

15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0770-2828986

0770-2836585

16

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0770-2835661/6106810

0770-2828942

17

市商务局

0770-2801802

0770-2801808

18

市农业农村局

0770-2880798

0770-2880799

19

市水利局

0770-2820417

0770-2827417

20

市交通运输局

0770-2823632

0770-2824477

21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770-2880635

0770-2881276

22

市生态环境局

0770-2822133/12369

0770-2833809

23

市自然资源局

0770-2822156

0770-2837266

24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770-2822346

25

市财政局

0770-6102386

0770-2881225

26

市司法局

0770-2818912

0770-2827352

27

市民政局

0770-2831968

0770-2822900

28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0770-2822852

0770-2818107

29

市科学技术局

0770-2822462

0770-2822126

30

市教育局

0770-2883800/2883811

0770-2883812

31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0770-2822339

0770-2827962

32

市气象局

0770-2822343

0770-2834687

33

市委宣传部

0770-2822431

0770-2834770

34

市监察委

0770-2822387

0770-2818037

35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0770-2822309

0770-2822309

36

市总工会

0770-2822145

0770-2828066

37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0770-2880600

0770-2880621

38

团市委

0770-2822428

0770-2832428

39

市妇联

0770-2822161

0770-2822161

40

军分区

0770-3291600

0770-3291626

41

市消防救援支队

0770-2822832

0770-2822832

42

武警防城港市支队

0770-2295000

0770-2295138

43

防城港海事局

12395

0770-2825110

44

市大数据与行政审批局

0770-2880561

0770-2882931

45

防城港供电局

0770-6166468

0770-6166471

46

防城港银保监分局

0770-2823032

0770-2827620

47

防城港火车站

0770-2204492

0770-2204402

48

中石化防城港分公司

0770-2076316

49

中石油防城港销售分公司

0770-6106630/6106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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