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港各单位:
《防城港市引导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工作实施方案》已于2019年经市六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8月30日
(公开方式:公开)
防城港市引导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对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和自治区党委鹿心社书记、陈武主席的批示要求,有效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引导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妥善处理各类市场纠纷,构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长效机制,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群众普遍关注的房地产市场问题为导向,坚持标本兼治、堵疏结合、惩防并举、分类施策的原则,依法依规引导市场从业主体规范经营行为,增强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合力,有效稳定市场预期和遏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新增和蔓延,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着力构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主要措施
(一)健全监管体系。一要切实完善市房产纠纷化解平台建设。根据《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平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防综委通〔2018〕6号)精神,住建、市场监管、公安、税务、城市管理、发改、司法等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房产纠纷调处工作,发挥行业管理优势,密切配合,健全平台工作制度,建立常态化的会商协调机制,增强工作合力。二要优化纠纷调处机制。建立投诉信访分流制度,统一受理和分解调处任务,加强信息共享。同时,积极引入仲裁机制,推动防城港仲裁委员会作为房地产纠纷解决的专门仲裁机构,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仲裁方式调解房地产纠纷。研究引入律师调解工作室和司法调解程序,将行政调解协议转变为司法调解协议,从而解决行政调解协议“执行难”的问题。及时公示仲裁、法院相关司法处理流程与信息。三要增强市场调控能力。推动房产纠纷化解平台升级成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快构建多部门参与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结合我市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供应状况、人口变化情况等,制定房地产市场中长期发展目标和年度工作目标。强化市场监测分析功能,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适时发出预警信号,引导市场理性运行。联合深入开展风险隐患的防范和化解工作,研究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建立房地产市场风险隐患台账,制定风险防控预案,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妥善处理各类风险隐患,严格防范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金融办)〕
(二)完善主体管理。住建、自然资源、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把好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的准入关,严格各类企业的登记注册、业务范围、资质等级管理和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管理。同时,加快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住建部门牵头,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公安、税务、城市管理、金融等部门配合对有资质的企业、中介和从业人员进行逐一清理,建立经营和从业情况档案库,实行动态监控和信誉等级评定制度,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并定期向发改部门推送和更新相关诚信记录,向社会公示。发改部门要牵头落实好《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1206号)要求,加快完善全市统一的信用平台建设,建立部门间信息互信互通机制,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扶持和培育规范经营、诚信守法的企业和中介机构做大做强,设立绿色通道,加快办理其申请事项。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及时依法研究解决其合理诉求,特别是影响项目推进以及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土地、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重大问题。〔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三)规范交易行为。
1.规范企业销售行为。一是规范预售委托。房地产企业申请预售时,凡是实行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必须书面委托在住建部门备案且没有违规现象等不良记录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并经过审核,其他一律不得从事商品房销售活动、不得进行佣金结算。二是规范交易过程。对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面积、价格,公示预售许可、资金监管账号、代理销售情况、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情况;必须严格按照房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必须严格遵守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和备案制度;必须严格实行签约和购房实名制,不允许进行虚假交易。(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2.规范中介从业行为。一要规范中介备案行为。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要按规定到住建部门备案,逐步提高中介入市门槛。通过互联网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到相应通信主管部门办理网站备案,并到服务覆盖地住建部门备案。住建、通信、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定期交换中介机构工商登记和备案信息,并在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备案、未备案的中介机构名单,提醒群众防范交易风险,审慎选择中介机构。(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
二要规范从业人员实名和认证制度。中介机构备案时,要提供本机构所有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信息。住建部门要对中介从业人员实名登记。住建部门要积极落实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鼓励中介从业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升职业能力和服务水平。(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三要规范房源发布行为。中介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内容真实、全面、准确,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应当实名在网站等渠道上发布房源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抵押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四要规范服务价格行为。中介机构必须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识全部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各项服务均须单独标价,提供代办产权过户、贷款等服务的,应当由委托人自愿选择,并在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中约定。中介机构不得实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价格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五要规范佣金支付行为。指导制定本市房地产中介佣金的标准,逐步规范计佣方式,引导限定在合理区间,实现最高限额管理,防止胡乱提高佣金,哄抬房价。购房款一律写入合同,由房地产企业统一收取,向购房者出具全额发票。合同中应优先选定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中介机构不得以各种名义在合同外收取购房款项,收取佣金后必须向房地产企业出具佣金发票。(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房地产业协会)
六要规范金融合作行为。中介机构提供住房贷款代办服务的,应当由委托人自主选择金融机构,并提供当地的贷款条件、最低首付比例和利率等房地产信贷政策,供委托人参考。中介机构不得强迫委托人选择其指定的金融机构,不得将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捆绑,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向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返佣等费用。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在住建部门备案的中介机构合作提供金融服务。金融服务合同中应优先选定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办),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防城港市中心支行、防城港银保监分局,市司法局〕
七要规范涉税服务行为。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在协助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应当如实告知税收规定和优惠政策,协助交易当事人依法诚信纳税。税务机关对在住建部门备案的中介机构和取得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其协助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办理申报纳税事项诚信记录良好的,应当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低报成交价格;不得帮助或唆使交易当事人伪造虚假证明,骗取税收优惠;不得倒卖纳税预约号码。(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3.规范交易资金监管。建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平台,确保购房款专项用于项目建设,严格按进度拨付使用,有效防范项目停工风险。大力推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优化监管机制,提供便民高效的服务,切实引导买卖双方通过平台交易,规避不法中介侵占和挪用资金风险。(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4.创新监管和服务方式。加快建立透明公正的房产透明交易中心,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逐步完善交易服务、资金监管、房产信息和房屋质量公示、经营主体信用公示、项目宣传展示、法律救济援助等功能,为购房者构建权威、便捷、高效的一站式购房平台。从源头降低交易风险,规范销售行为,防范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市司法局,市房地产业协会)
(四)加大惩处力度。住建部门牵头,宣传、市场监管、发改、公安、司法、税务、金融、公积金中心等部门组成工作组,组建活跃于一线的专业稽查队伍,建立常态化的巡查和专项整治相结合的机制,定期开展“拉网式”清查和重点抽查,及时摸清底数,保持高压严查态势,坚决打击和遏制违法违规行为。
一要明确惩处重点和分工。
1.投机炒房行为。
(1)垄断房源,操纵房价、房租。(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3)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4)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
(5)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购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公安局,人民银行防城港市中心支行、防城港银保监分局〕
2.房地产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1)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取得营业执照后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2)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涉嫌非法集资、涉及黑恶势力等。〔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检察院、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
(3)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4)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5)非法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或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6)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强制提供代办贷款、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额外收费。(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住建局)
(7)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8)变相从事传销活动。(牵头单位:市打传办,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及相关打击传销成员单位)
3.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1)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未按政府备案价格要求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装修)等方式,变相实行价外加价。(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
(3)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销售价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4)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
(5)未按规定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违法违规使用预售监管资金、变相逃避预售资金监管。〔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防城港市中心支行、防城港银保监分局〕
(6)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7)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8)擅自将商品房交由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销售的。(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9)涉嫌非法集资、涉及黑恶势力,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检察院、市司法局〕
4.虚假房地产广告。
(1)通过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或者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等方式,误导购房人的市场预期。(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
(2)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欺骗、误导购房人。(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
(3)发布未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
(4)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住建局、市公安局)
(5)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房产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住建局、市公安局)
二要明确惩处措施。对存在各类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尤其是引发群访群诉事件且未有效处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各牵头单位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责任单位要认真履职尽责,密切配合。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视情节轻重,可采取书面警示、约谈负责人、公开曝光、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暂停预售、暂停网签、停业整顿、行政处罚、限制参与土地竞买等措施严肃处理。
三要坚持协查通报。各部门要对照工作职能,主动积极开展引导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工作,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属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违规线索要及时移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住建部门牵头,建立联络员制度。各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违法违规行为的协查通报和有关工作的协调配合。
(五)强化舆论引导。一要扩大正面宣传推介。要通过发挥报纸、电视、户外广告、短信等传统媒体作用,整合新闻客户端、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手机报等新媒体资源,组织企业“走出去”举办专场推介会和“引进来”举办房地产交易博览会等方式,正面宣传推介我市房地产政策和形势。二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要做好引导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相关政策和工作成效的报道。加大普法宣传,引导群众理性依法维权。利用官方网站等媒介建立完善信息公开平台,实现线上线下联动,主动公示各个预售项目的许可证号、资金监管账号、代理销售情况、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情况,公开房源销控状态、面积、价格等信息和曝光违法违规现象。畅通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中介代理和房地产行政服务等方面的投诉信箱和电话,建设住建领域信访接待场所,并充分发挥我市的“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努力营造诚信守法经营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市场监管局等)
(六)发挥协会作用。一是强化行业自律。房地产业协会要建立健全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争议处理规则,推行行业质量检查,公开检查和处分的信息,积极开展行业诚信服务承诺活动和诚信评比活动,增强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监督、协调、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同时,引导企业整合销售资源,抱团开展宣传推介,吸引外地客户来港置业。二是完善行业组织。积极开展房地产中介协会等行业组织的组建工作,加快完善其组织架构、人员配置和管理制度。建立中介机构名录库,严格实行准入审查和动态监管,鼓励和引导房地产企业从中优选代理销售机构。三是加强政企沟通。建立政企定期会商机制,对于协会提出的诉求,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重视并依法认真研究解决。(牵头单位:房地产业等行业协会,责任单位: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引导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工作事关整个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运行,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立足工作实际,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要求上来,统一到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精神上来,高度重视并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二)精心部署,密切配合。规范房地产市场工作是一项系统工作,涉及多个方面。市直相关部门要统筹安排,层层压实责任,周密部署,制定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建立信息共享、情况互动、联动查处、齐抓共管的协调机制,落实专人跟踪负责,每半年向住建部门报送一次工作推进情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切实落实引导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属地责任,防止产生管理、查处上的漏洞。
(三)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对于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捂盘惜售、违规收费、涉黑涉恶等违法违规行为要重点查处,坚决防止人为扰乱市场预期的现象,通过普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达到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的效果。要强化督查问责,对工作开展不力、人民群众投诉较多、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较严重的地方和领域,要加大督查力度。对涉嫌隐瞒包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部门和人员,要坚决问责。切忌流于形式,走过场。
(四)标本兼治,长效管理。要坚持引导规范与制度建设并重、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督并重、加强管理与改善服务并重、投诉受理与主动监管并重,逐步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各项管理制度,从制度上规范市场行为。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提高依法开发、依法经营的意识和自觉性。要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凡经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一律作为不良记录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协调�p��X5@���,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
四十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的,向市长请假。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参会或列席的,会前必须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书面请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市长报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参加会议的负责人一般不得带副职或助手。
四十四、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的纪要,由主持会议的政府领导同志签发。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四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缩短时间、严格审批。以部门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主办部门应事先征得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再正式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请示。原则上一个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一年不超过一次。
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市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市委、市人民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市人民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四十七、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倾向性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四十八、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部门主要负责人应主动协调,仍存在分歧的,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要协助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四十九、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发布的命令,提请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地方性法规草案、人事任免事项,由市长签署。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工作或回复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事项的公文,以及对各部门的下行文,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公文,呈市长或副市长(市长助理)签批后由秘书长签发。涉及全局性、重要事项的公文,必要时签呈市长、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
五十、市人民政府致函自治区各部门、其他设区市人民政府商洽事务的公文,由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签发;必要时,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五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市人民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十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离市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离市外出,须按有关规定履行离市请示(请假)报告手续。
五十五、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五十六、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五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自治区和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对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等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十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研究解决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各地负担;各地负责人不到机场、车站、码头及辖区分界处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六十四、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各地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等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五、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挂牌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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