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制定《防城港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2017年,国家发改委等31个部门印发《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1206号)。然而,到目前为止,涉及房地产交易行业领域的信用标准体系和信用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健全。为完善房地产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房地产领域相关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提高对房地产交易行业主体的管理水平,进一步在房地产交易行业领域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必要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依据有哪些
(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三)《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
(五)国家发改委等31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1206号)。
(六)《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发布;2016年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修正)。
(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142号)。
(八)《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51号发布,2016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订)。
(九)《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
(十)《南宁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5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十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
(十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改财信规[2019]1220号)。
(十三)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引导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防政发〔2019〕19号)。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和主体。《办法》适用于房地产交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评价、使用和利用信用信息开展相关服务及其管理活动。房地产交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注册成立并在本市开展房地产交易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含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交易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的开发企业销售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评估专业人员以及从事房屋租赁经营活动的专职人员。
(二)信用信息的组成。《办法》规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础信息、优良信息、不良信息及警示信息。
(三)信用信息的采集。《办法》规定信用信息的采集渠道包括企业自行申报,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部门主动采集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提供。
(四)信用等级划分。房地产行业企业的信用等级分为 AAA级(优秀)、AA级(良好)、A级(合格)、B级(不合格) 四个等级;从业人员信用等级分为A级、B级、C级三个等级。
(五)信用信息的评价。《办法》规定信用信息评价实行累计加减分制,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及警示信息根据《防城港市房地产行业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标准》和《防城港市房地产行业企业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加减相应分值,计算信用总分值。
(六)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的使用。《办法》规定对信用等级为AA级和AAA级的房地产企业给予重点报道或表彰、行政审批受理“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机制、降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比例等激励措施;对于信用等级为B级的房地产企业,一是取消各级各类评优评先评比资格;二是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并向有关单位书面通报情况;三是按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发〔2018〕4号)的有关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处理。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