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防市监规〔2020〕1号

发布时间:2020-11-02|作者: 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防城港市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9日

 

防城港市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

登记申报承诺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降低市场主体准入的制度性成本,促进市场主体的快速发展,积极探索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便利化,通过放宽经营场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登记和智能自动审批功能,使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更便捷、更有效,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防城港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目的和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等有关文件精神,通过开展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手续,实现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登记和智能自动审批功能,真正着力为市场主体减负,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同时通过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提供更加便捷、高效、全方位和人性化的服务。

二、政策依据和内容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委《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4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着力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的意见》(桂发〔2018〕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要求,通过实施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改革试点,减少个体工商户登记设立申请材料,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引导经营者自律,推进信用监管体系建设。

三、改革试点范围

(一)开展承诺制的行政区域范围:防城港市东兴市和港口区。

(二)开展承诺制的市场主体类型范围:个体工商户。

四、承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设立,可通过对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实行书面承诺。登记机关不再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场所的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对个体户经营场所登记执行申请承诺制,应当对经营场所的信息进行核实,对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作出符合事实的承诺,填写申报承诺书,申请人对所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登记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环节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对经营场所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和法定用途进行实质性审查。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实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后续监管,严查弄虚作假行为,营造诚实守信、快捷便民的营商环境。

(一)登记机关要做好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的归档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

(二)登记机关要引导申报经营场所承诺制的个体工商户通过年度报告,主动向社会公示信息。通过年报抽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方式强化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管;要做好个体工商户和群众投诉举报的受理工作,确保投诉举报渠道畅通。

(三)登记机关要依法查处虚假登记。对发现并核实个体工商户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并作撤销登记。

六、健全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改革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改革试点工作的整体推进,提高改革的实效性和透明度,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改革情况,确保改革举措有序实施、落地生根。

(二)注重宣传引导。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宣传和引导,指导个体工商户做好经营场所的申报工作,要向群众广泛宣传改革政策,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守法经营,杜绝虚假申报,要向经营者宣传个体户年度报告和“双随机、一公开”等事中事后监管政策,引导经营者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介做好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改革试点的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和社会参与度,不断释放改革红利。

(三)建立监管机制。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抽查检查力度,将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的个体工商户列入重点动态监管范畴;要建立举报投诉电话,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接受社会监管。

(四)加强验收总结。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改革工作的探索,及时发现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收集分析社会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改革工作的指导,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完善工作措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及时撰写改革报告报市委改革办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附件:防城港市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暂行规定

 

 

附件

 

防城港市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

申报承诺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的快速发展,更好地放宽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4号)以及《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着力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的意见》(桂发〔2018〕29号)精神,结合防城港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东兴市、港口区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

本暂行规定所称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实际从事生产、仓储、门店销售(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第三条 放宽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要遵循简政放权、依法行政、统一规范、便捷高效、统筹兼顾、放管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申请登记或变更经营场所时,应当对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信息进行申报,即由申请人就房屋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等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条件的承诺,凭《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表》(见附件)申请登记,可选择不再提交不动产权证书、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申请人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对经营场所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进行实质审查。

第五条 申请人申报的经营场所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场主体名称;

(二)经营场所的地址;

(三)房屋权属情况;

(四)房屋性质;

(五)使用期限。

个体户经营场所的地址,一般应当按市、县(区)、街道(路、乡、镇)、小区(村)、门牌、房号申报,做到规范、明确。无门牌号的,应当注明参照物名称,或对经营场所所处的具体位置进行必要的文字描述。

通过“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后加注“自主申报”字样。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对下列信息进行承诺:

(一)申报的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申请人对申报的经营场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权,该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房屋、危险建筑房屋、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

(三)在经营场所不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申报的经营场所属于住宅的,已经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不从事存在安全隐患和消防隐患、产生声光污染和油烟污染以及影响小区生活环境、治安管理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申请人承诺,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六)自觉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或者利用违法建筑、危险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自觉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以及违反本承诺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七条 执行负面清单管理,分类实施个体户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下列行业列入负面清单,不适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

(一)食品加工、娱乐、洗浴、网吧、培训、KTV、棋牌室、铝合金防盗窗、废品收购、石材加工等容易产生环境污染的公共服务行业;

(二)危险化学品销售、易燃易爆物品销售、储存等涉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

(三)重污染高耗能风险行业,涉及新增重金属污染排放,有化学合成的石化、化工、医药项目,国家确定的产能过剩行业;

(四)针对特定人群以宣讲式方式销售保健品,容易引起较大影响的销售行业。

负面清单由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并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

第八条 允许申请人以住宅从事负面清单以外的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计算机数据处理、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文化创意、动漫游戏开发、翻译服务、工业设计等无污染、不扰民、便民的行业,允许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应当遵守《民法通则》、《物权法》等规定,重点是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遵守公序良俗,承诺主动消除不良影响。

第九条 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安全、安全生产以及国家安全等要求,申请人不得以下列场所申报经营场所登记:

(一)违法建筑;

(二)经鉴定的危房;

(三)非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

(四)无产权车库、车棚。

(五)经济适用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

(六)有其它情况不适宜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区域。

第十条  不适用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的主体范围。对失信被执行人、虚假申报经营场所登记信息和列入经营异常状态、严重失信违法企业名单的相关申请人,不适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公示机制,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每年新登记和变更过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按一定的比例进行随机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对经营场所与实际不符的问题以及违法、不实申报经营场所的行为,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表

 

 

 

 

 

 

 

 

 

 

 

 

附表

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表

个体户名称

 

经营场所

 

房屋权属

□自有□租赁

□无偿使用□其他

军队、武警房地产

□是

□否

房屋性质

□工业或商用□住宅□其他

使用期限

 

本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

1.申报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2.申请人对申报的经营场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权,该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房屋、危险建筑房屋、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

3.在经营场所不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4.申报的经营场所属于住宅的,已经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不从事存在安全隐患和消防隐患、产生声光污染和油烟污染以及影响小区生活环境、治安管理的生产经营活动;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申请人承诺,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6.自觉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个体户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或者利用违法建筑、危险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盖章):

年月日

注:1.本文书适用于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中,有关经营场所登记。请依据实际情况勾选□,符合该项勾选“√”,不得多选空选。勾选其他项,请补充填写具体内容;

2.经营场所的地址,一般应当按产权证的地址申报,没有产权证的按市、县(区)、街道(路、乡、镇)、小区(村)、门牌、房号申报,无门牌号的,应当注明参照物名称(或对住所所处的具体位置进行必要的文字描述)。

3.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其本人签署。

 

 

 

 

个人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制度建设情况,信息出处http://www.fcgs.gov.cn/ztbd/shfgfgg/202007/t20200725_1615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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