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正堂药业)

发布时间:2020-08-24|作者:

2020年6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正堂药业)》。信息显示,广西正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生产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当事人:广西正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45022373223008X8

  住所(住址): 广西柳州市鹿寨县城建中西路8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静明

  执法人员:覃日懂,执法证号:桂B201800336

  执法人员:周元媛,执法证号:桂B201700200

  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行为:

  1.药材常温库、药材阴凉库温度分别为32℃、21℃,未采取降温措施;药材常温库未配备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2.同一药材常温库的两个温湿度计显示的温度差别较大,分别为32℃、27℃;综合车间男更衣室、粉碎筛分间、包衣间(1)的压差计在无压差情况下分别显示20Pa、7Pa、14Pa;空气净化系统在开机情况下,初效过滤器压差计显示0 Pa。

  3.当事人未严格审查供应商资质,从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的“柳州市泓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中药材淡豆豉。

  4.特殊药品仓库存放的药材生半夏未放置“毒”性标识。

  5.综合三车间粉碎间正在生产穿心莲栀子混合粉,现场存放有已粉碎好的穿心莲混合粉,现场未清场,但当事人提供的批生产记录显示现场已清场,该批混合粉已灭菌,与实际情况不符。

  6.前处理车间设备滚刀式切药机(设备编号E-T52)清洁状态为待清洁,日期为2020年6月1日,未及时清场;烘箱(设备编号为E-T27)的清洁状态为待清洁,日期为2020年6月1日,烘箱里面的托盘已经长霉菌。

  7.清火栀麦片(批号20200406与批号20200405)两批次显微鉴别钟乳体晶细胞图为相同图片;银翘解毒颗粒(批号20200401)薄层鉴别项目中荆芥、薄荷脑、连翘薄层色谱图片与银翘解毒颗粒(批号20200403)对应项目的薄层色谱图片为相同图片。

  8.提取车间正在生产石淋通颗粒(批号:20200601,工序:浓缩),批生产记录显示一效温度87-91℃、一效真空度0.03-0.04Mpa、二效温度75-77℃,但查看浓缩设备的仪表,一效温度68℃、一效真空度0.06Mpa、二效温度60℃。

  9.提取车间正在提取浓缩石淋通颗粒(批号20200601),在查看药渣发现部分广金钱草为成捆未经切制的全草,未按石淋通颗粒生产工艺规程对药材广金钱草进行前处理。

  上述行为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 年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三条、中药制剂附录第二十五条、中药制剂附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当事人不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 年修订)生产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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