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失信黑名单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16|作者: 无
市直各有关单位: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直接作用于各个社会主体信用行为,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各城市联合奖惩措施成效情况实施月度考核,计入城市信用状况监测总评分,于2017年10月份正式纳入考核指标体系。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联合奖惩措施成效反馈及考核工作的通知》(桂发改财金〔2017〕1323号)要求,我委对 2017年11月2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通过“信用中国”全国城市信用状况监测平台推送我市的“红黑名单”进行核实,确为本地所属信息。
请你们依据《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 141 号)、《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年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8号)、《印发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427号)等规定,结合各自惩戒任务,对我委核定后的失信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详见附件)实施联合惩戒措施。于每月5日前填写联合惩戒反馈表报送至我委(电子版发送至fgtzk@126.com),联系人:苏文,2818922。
防城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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