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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东卫消罚〔2024〕1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防城港市海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681MACHKG3KXT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违法行为类型 1.防城港市海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在首次上市前未按规定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生产、进口新消毒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中的抗(抑)菌制剂,生产、进口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产品上市时要将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提供材料。”、第三十二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第二项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产品责任单位应当在第一类 、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卫生安全评价 ,并对评价结果负责。卫生安全评价合格的消毒产品方可上市销售。”的规定; 2.防城港市海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苗千秋®云南本草脚爽抑菌喷剂”标签说明书标注无检验依据的使用剂量及对象、标注人体足部(脚)特定部位,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的规定、《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三条第一款“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关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并符合下列要求:……”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三项“消毒产品标签及说明书禁止标注以下内容:(三)抗(抑)菌剂产品禁止标注高效、无毒、消毒、灭菌、除菌、抗炎、消炎、治疗疾病、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预防性病、杀精子、避孕,及抗生素、激素等禁用成分的内容;禁止标注无检验依据的使用剂量及对象、无检验依据的抑/杀微生物类别、无检验依据的有效期以及无检验依据的抗(抑)菌作用;禁止标注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肛肠等特定部位;抗(抑)菌产品禁止标注适用于破损皮肤、粘膜、伤口等内容。”的规定。 3.防城港市海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抑菌制剂)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和产品命名、标签说明书不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规定的行为被立案查处处罚6起,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六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的规定。
违法事实 防城港市海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23年11月2日、2024年4月5日在东兴市江平工业集中区D-7-1地块生产“七草魔力®鸿遍天牌抑菌乳膏”、“苗千秋®云南本草脚爽抑菌喷剂”消毒产品,上述产品在首次上市前未按规定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及网上备案;“苗千秋®云南本草脚爽抑菌喷剂”标签说明书标注有“使用方法:每天2-3次,约2分钟晾干后取适量膏体涂抹于不舒处”,产品名称有“脚”等文字,存在标注无检验依据使用剂量及对象,标注人体足部(脚)特定部位。该公司以1元/支价格销售“七草魔力®鸿遍天牌抑菌乳膏”400支,收入人民币400元,以1.5元/支价格销售“苗千秋®云南本草脚爽抑菌喷剂”160支,收入人民币240元,合计收入人民币640元认定为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 1.依据《卫生部关于消毒产品法律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21号):消毒产品属于“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适用《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六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的规定。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
处罚类别 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处罚决定日期 2024/7/17 0:00:00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7/7/17 0:00:00
罚款金额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机关 东兴市卫生健康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