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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东市监处罚〔2023〕12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东兴市颜文海汽配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50681MAA7GNN83M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销售未经注册商标持有人许可而生产的假冒侵权商品,侵犯了注册商标持有人的权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从广州购进8瓶“壳牌”润滑油回店销售,分别是2瓶“壳牌”喜力HX5PLUS合成技术润滑油,2瓶“壳牌”喜力HX6合成技术润滑油,4瓶“壳牌”喜力HX7PLUS全合成润滑油。“壳牌”喜力HX5PLUS合成技术润滑油拟销售价200元/瓶,“壳牌”喜力HX6合成技术润滑油拟销售价260元/瓶,“壳牌”喜力HX7PLUS全合成润滑油拟销售价290元/瓶。截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8瓶(4L/瓶)“壳牌”喜力润滑油均未卖出,违法经营额为2080元。 另经查明:“壳牌”商标注册人:壳牌国际股份分别于2013年08月21日和2014年04月14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号分别为第10927802号和第10927803号,核定使用商品(第4类):润滑滑;润滑脂;工业用油;燃料;汽油;发动机燃料非化学添加剂;柴油;矿物燃料;工业用蜡;照明用蜡,有效期分别为2023年08月20日和2024年04月13日。 再经查明:经广州维奥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证明,当事人在销售8瓶(4L/瓶)“壳牌”喜力润滑油属于未经注册商标持有人许可而生产的假冒侵权产品,该行为属于侵犯“壳牌”注册商标专用权。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3/8/18 0:00:00
处罚有效期 2024/8/18
公示截止期 2026/8/18 0:00:00
罚款金额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机关 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