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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卫消罚〔2023〕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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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西桂肤灵药业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600MA5N8R9W3Q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工商登记码 | |
| 税务登记号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 |
| 违法行为类型 | 广西桂肤灵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灵康全®濞专家抑菌液”消毒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生产、进口新消毒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中的抗(抑)菌制剂,生产、进口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产品上市时要将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提供材料;”、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和《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四条第一款“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的规定 |
| 违法事实 | 广西桂肤灵药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在东兴市江平工业园区A-2-1#地块2#生产车间第四层生产“灵康全®濞专家抑菌液”消毒产品,在首次上市前未按规定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灵康全®濞专家抑菌液”消毒产品外包装重复贴标签使用两个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标注无检验依据的抑菌作用。 |
| 处罚依据 | 依据《消毒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8/16 0:00:00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6/8/16 0:00:00 |
| 罚款金额 | |
|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机关 | 东兴市卫生健康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