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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东市监处罚〔2022〕2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东兴市万迪商行
行政相对人类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50681MA5LB8W19R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违法行为类型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第四项“(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22年6月11日,我局接到投诉,投诉人称其于2022年6月6日以78元的价格向当事人在拼多多开设名为“泰优越品铺子”的网店购买了1瓶“泰国卡尼尔樱花粉嫩补水日霜保湿提亮透白隔离面霜50ml”,订单220606-390505502232074。投诉人收到上述产品后发现未按规定粘贴中文标签,希望我局进行处理。 2022年6月30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并在王伦娟的陪同下对其在东兴市东兴镇东郊社区拆迁安置区D-8地块B179#二楼网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调取相关网络交易信息进行截图、打印,同时经王伦娟签字确认。 检查现场未发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实,当事人将“泰国卡尼尔樱花粉嫩补水日霜保湿提亮透白隔离面霜50ml”产品的图文详情上传至其在“拼多多”平台注册的网店“泰优越品铺子”,待购买者下单后,再根据下单数量进行采购。 本案中投诉人于2022年6月6日在“拼多多”网店“泰优越品铺子”以78元的价格购买了1瓶“泰国卡尼尔樱花粉嫩补水日霜保湿提亮透白隔离面霜50ml”。当事人接到订单后当天就在东兴市万众商城以43元/瓶的价格购进了1瓶该化妆品,并将该化妆品发货给投诉人。该笔订单已退货退款。 当事人共购进4瓶上述化妆品,除投诉人购买的1瓶外,共销售3瓶上述化妆品,故货值金额共计312元,违法所得共计234元。 上述化妆品标签未标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当事人未查验上述化妆品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处罚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类别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0/9 0:00:00
处罚有效期 2023/10/9
公示截止期 2023/10/9 0:00:00
罚款金额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机关 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