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房地产业协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房地产评估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和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加强房地产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促进房地产领域相关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根据国家、自治区和防城港市的有关规定,结合防城港市实际情况,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防城港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30日
(联系人:梁桂铭;联系电话:2818780)
防城港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我市房地产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和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构建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住建部关于印发《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金〔2017〕1206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发〔2018〕4号)、《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发改财金规〔2019〕102号)及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引导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防政发〔2019〕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我市从事房地产行业经营活动的房地产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其信用信息采集、核定、披露、使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行业企业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含评估、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和销售人员、房地产评估机构管理和估价人员,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和经纪人员。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履行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的,遵守房地产行业自律准则等方面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适用原则】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披露、使用及管理,应当以信贷、纳税、合同履约、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和守信奖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尊重个人隐私,保守商业秘密,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职责分工】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监督管理工作,统一建立全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具体承担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制度建设、标准制定、人员培训、信息征集、信息披露、信息使用以及信用等级评定等工作。
成立防城港市房地产行业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具体负责全市房地产行业信用等级评价、组织行业信用等级评价、出具行业信用等级初评意见、接受咨询和投诉等工作。
第六条【信息应用】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与公安、民政、税务、司法、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联动,构建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及时共享本辖区内房地产行业企业的信用信息,施行联合奖惩制度。
第七条【行业自律】防城港市房地产行业组织负责制定相应的行业管理自律规范,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公布等工作。建立与新闻媒体的联络机制,采集、确认各新闻媒体报道的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并定期上报市本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八条【定义】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房地产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分类、记录、存储,形成反映、评价房地产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记录的活动。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主要包括企业自行申报,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部门主动采集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提供。
第九条【适用原则】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相关部门、行业组织、房地产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建立信用信息征集渠道,定期征集信用信息,及时整理、审核、录入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信用信息的录入,应当以已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对跨区域经营的本市注册企业及从业人员,由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机构负责征集相关的信用信息。
防城港市房地产业协会应当及时提供表彰、通报、工程及服务质量、群众投诉等信息。房地产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应当在相关信用信息生成后及时提供。
第十条【信息类别】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优良信息、不良信息和警示信息。
企业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个人信用信息同时记入企业的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中性信息】房地产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基础信息主要包括以下信息:
(一)房地产企业:企业名称、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证”)、 上年度纳税规模、法定代表人、开发项目、注册地等相关信息。
(二)开发项目:项目名称、地址、土地出让合同、规划建设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总平面图、建筑面积、栋数、配套设施设备等相关信息。
(三)从业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岗位、职务、学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执业经历、培训经历(证书)、劳动合同、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正面信息定义】优良信息主要包括房地产行业企业、 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中介经纪、评估等活动中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合同及相关协议,自觉遵守房地产行业自律准则,积极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获得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单 位)、房地产行业协会的表彰、社会公众的表扬等信息。
第十三条【正面信息类别】优良信用信息由下列内容组成:
(一)企业获得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表彰;
(二)企业通过国际质量标准认证或国家、自治区级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质量标准认证;
(三)经营项目获得行政机关、行业组织颁发的奖项;
(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受到行政机关和行业组织表彰;
(五)媒体、社会公共的表扬信息;
(六)其他具有合法效力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正面信息认定程序】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记录的优良信息,应当于记入优良信息之日起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产透明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优良信息生效。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异议情况属实,不计为优良信息;经核查情况不属实的,公示期满后,优良信息生效。
第十五条【负面信息定义】不良信息主要包括房地产行业企业、 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中介经纪、评估等活动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定、房地产行业自律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协议,被行政处罚、通报批评以及经核查属实的媒体曝光、投诉举报等信息。
第十六条【负面信息类别】警示信息主要包括房地产行业企业、从业人员严重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定、房地产行业自律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协议,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或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等信息。
房地产行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警示信息:
(一)无资质证书从事开发经营活动,情节严重;
(二)开发项目无证开工建设,情节严重;
(三)存在违规商品房销售行为,包括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收取预售性质购房款、销售价格不明码标价、虚假宣传、面积缩水、捂盘惜售及其他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四)开发项目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造成严重后果;
(五)发生无故拖延交房时间,或未达到交房条件交房未竣工验收合格交房、购房业主用电用水尚未完善、小区其他设施尚未配套完善出现问题,造成严重后果;
(六)房地产企业挪用、抽逃商品房预售资金,造成严重后果;
(七)经行政机关确认因房地产企业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导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八)不服从管理,被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开通报后拒不整改,或者一年内累计被公开通报三次(含三次)以上;
(九)拒不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业务检查或拒不提供信用信息,逾期不整改;
(十)房地产企业故意在信用系统填报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证书,逾期不整改;
(十一)限制、阻挠、拒绝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
(十二)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警示信息:
(一)发布虚假房源、价格信息等情况;
(二)代理销售未取得合法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未告知购房人房屋抵押、查封等交易信息情况;
(四)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情况;
(五)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情况;
(六)未在经营场所明示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经纪服务价格和信息。
房地产评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警示信息:
(一)违反建设部294号令擅自设立分公司,联络点、办事处,并以此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的;
(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系挂靠人员,未参与执业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相关文件规定和行业公约的;
(四)因提供虚假估价报告或者估价报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引起群体性上访或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五)虚假宣传或伪造经营业绩、信用状况,骗取估价业务的。
第十七条【负面信息采集】不良行为信息、警示信息的采集, 主要包括:
(一)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等;
(二)经查证属实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善解决的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违规情况;
(三)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有权机关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决书确认房地产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件情况;
(四)其他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调解,房地产行业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已妥善解决的投诉问题,不记入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八条【负面信息认定程序】对房地产行业企业记入不良信息、警示信息的,应当于记入不良信息、警示信息之日起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产透明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不良信息、警示信息生效。
公示期间,房地产行业企业或从业人员对不良信息、警示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满之日前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认可。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 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确属失误的,应当及时更正;若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核查结果应当书面反馈当事人。
第十九条【信息管理】信用信息经采集按规定计入信用档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增减、删除。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和披露
第二十条【信用记分机制】房地产行业企业、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评定采取信用分值综合评分制,信用基准分值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按照年度评定信用等级。
信用分值=信用基准分值-不良行为分值+良好信用分值。
上年度末房地产企业的诚信得分按权重计入新年度的诚信分值,影响新年度的诚信评级。
年度初始诚信评分=上个年度末诚信评分值×40% + 60分
第二十一条【评分标准】信用信息记分标准按照《防城港市房地产行业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标准》和《防城港市房地产行业企业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信用减分】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证属实的房地产企业的其他不良行为,经责令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予以信用减分。
第二十三条【信用减分】公安、民政、税务、司法、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相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对房地产企业的依法查处或通报,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信用减分。
第二十四条【企业信用等级】房地产行业企业的信用等级分为 AAA级(优秀)、AA级(良好)、A级(合格)、B级(不合格) 四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
AAA级:信用优秀,年度信用评分值130分以上(含130分);
AA级:信用良好,年度信用评分值100分(含100分)至 130分之间;
A级:信用合格,年度信用评分值90分(含90分)至105 分之间;
B级:信用不合格,年度信用评分值低于90分。
对存在严重问题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度,经防城港市房地产行业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其信用等级可直接降为B 级。
第二十五条【个人信用等级】从业人员信用等级分为A级、B级、C级三个等级。
A级:信用优秀,年度信用评分值100分以上(含100分);
B级:信用合格,年度信用评分值90分(含90分)至100 分之间;
C级:信用不合格,年度信用评分值低于90分。
第二十六条【企业与个人信用等级关联】房地产行业企业存在信用不良信息被记入信用系统,并列入重点关注名单,或企业信用等级降为B级的,对该企业的法人、经营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及主要股东,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作为从业人员的企业法人、经营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及主要股东,信用等级经评定为B级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信用等级评定】年度信用评分值每年由市房地产行业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并作出信用等级评价报告。
信用等级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基础信息;
(二) 优良信息;
(三) 不良信息;
(四) 警示信息;
(五) 信用评分值;
(六) 信用等级;
(七) 评价说明;
(八) 评价依据(有关奖惩文件复印件);
(九)评价员、审核员及负责人签名。
第二十八条【信息披露】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通过官方网站、防城港市房产透明交易中心网站和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开披露企业或个人下列信用信息:
(一)房地产企业基础信息;
(二)从业人员基础信息;
(三)年度信用评价信息,包括不良信用信息、警示信息。
第二十九条【信息共享】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披露本办法第二十八条以外的其他信用信息。
第三十条【联合惩诫监督机制】对房地产领域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从业主体达到防城港市失信联合惩诫对象名单(即“黑名单”)认定标准的,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通过官方网站、防城港市房产透明交易中心网站和其他形式向社会公众发出预警。
第四章 信用等级的分类管理
第三十一条【分级分类管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实施行政监管等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根据房地产行业企业、从业人员的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分类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第三十二条【守信激励措施】对于信用等级为AA级和AAA 级的房地产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 在各类评优评先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或推荐;
(二) 国家或地方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的,予以优先考虑。
(三)降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重点资金监管比例,信用等级AA级由35%下调至25%,信用等级AAA级由35%下调至15%;
(四)对信用等级为AAA级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设立“绿色通道”,对其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
(五)对信用等级为AAA级的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其贷款授信,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第三十三条【信用一般引导措施】对于信用等级为A级的房地产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引导措施:
(一)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业务指导监督, 引导企业提高经营管理质量和水平;
(二)限制参加行业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第三十四条【失信惩诫措施】对于信用等级为B级的房地产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取消各级各类评优评先评比资格;
(二)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并向有关单位书面通报情况;
(三)按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发〔2018〕4号)的有关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五条【个人信用奖惩】对于房地产从业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一)信用等级为A级的,在各类评优评选表彰活动时, 给予优先推荐或适当加分;
(二)信用等级为B级的,不得参与各类评优评先表彰活动, 须重新接受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培训;
(三)信用等级为C级的,对本办法规定的警示信息负有责任的,按照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信用信息保存期限】房地产行业企业、从业人员的 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在信用信息档案库保存期限为五年。
第三十七条【责任规定】加强对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特别说明】本办法由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防城港市房地产行业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2.防城港市房地产行业企业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1:
防城港市房地产行业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
||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 |
||
序号 |
良好信用信息 |
记分 |
1 |
质量保障体系健全,当年工程质量优良率100%的。 |
5 |
2 |
上年度竣工面积超过30万平方米(含30万平米)的。 |
5 |
3 |
上年度竣工面积在15万平米以上(含15万平米),30万平方米以下的。 |
4 |
4 |
上年度竣工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米),15万平方米以下的。 |
3 |
5 |
企业、经营项目、主要负责人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表彰的。 |
5 |
6 |
企业、经营项目、主要负责人获得自治区级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或国家本行业组织相关表彰的。 |
5 |
7 |
企业、经营项目、主要负责人获得市主管部门、自治区级本行业组织、市级本行业组织相关表彰的。 |
5 |
8 |
企业先进典型被国家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对房地产行业发展具有正面、 积极意义(可按宣传报道次数累计加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次,但同一先 进典型被各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以最高等级加分,不重复累计)。 |
5 |
9 |
企业先进典型被自治区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对房地产行业发展具有正 面、积极意义(可按宣传报道次数累计加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次,但同一先进典型被各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以最高等级加分,不重复累计)。 |
4 |
10 |
企业先进典型被市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对房地产行业发展具有正面、积极意义(可按宣传报道次数累计加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次,但同一先进典型被各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以最高等级加分,不重复累计)。 |
3 |
11 |
企业开展慈善救助、社会公益活动。 |
3 |
12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业自律公约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
3 |
13 |
积极主动配合完成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赋予有利于社会稳定、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的任务。 |
3 |
序号 |
不良信用信息及警示信息 |
记分 |
1 |
未按时申报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数据2期以内的。 |
-3 |
2 |
在商品房交易和产权转移过程中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使用虚假、模糊的价格标示误导消费者,以高于明码标价所标示的价格销售或加收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 |
-5 |
3 |
发布虚假广告、信息或者恶意炒作、炒卖房号、扰乱市场秩序的。 |
-5 |
4 |
对业主投诉处理不及时,被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整改要求、批评,或引起群体性上访的。 |
-3 |
5 |
不按要求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 |
-3 |
6 |
未按规定完成项目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的。 |
-5 |
7 |
企业工商登记内容发生变更(含企业名称、企业法人、企业住所、企业注册资金等相关信息),在一个月内未及时通过自治区系统申报变更登记的。 |
-5 |
8 |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展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发放VIP 卡等)活动,收取预定款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的。 |
-5 |
9 |
开发项目无证开工建设的。 |
-3 |
10 |
在制定商品房销售合同格式条款时,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 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的。 |
-3 |
11 |
未按规定实行网上合同签约备案的。 |
-3 |
12 |
限制、阻挠、拒绝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 |
-3 |
13 |
未按要求向业主、业主大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房屋有关资料的。 |
-5 |
14 |
未按要求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的。 |
-5 |
15 |
未按要求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
-5 |
16 |
釆取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
-5 |
17 |
未按合同要求交房或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 |
-5 |
18 |
发生无故拖延交房时间,或未达到交房条件交房未 竣工验收合格交房、购房业主用电用水尚未完善、小区其他设施 尚未配套完善出现问题,造成严重后果。 |
-5 |
20 |
恶意拖欠工程款引发群体性上访的。 |
-5 |
21 |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文件规定,可以计入提示信用信息的。 |
-5 |
22 |
无资质证书从事开发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参加资质年度核查的。 |
-5 |
23 |
在开发销售保障性住房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
-5 |
24 |
在商品房交易中一房多售的。 |
-5 |
25 |
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被司法部门确认有违法和刑事犯罪行为的。 |
-5 |
26 |
超越资质等级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 |
-5 |
27 |
开发项目质量低劣引发工程质量事故,由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的。 |
-5 |
28 |
经行政机关确认因房地产企业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导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
-5 |
29 |
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
-5 |
30 |
房地产企业挪用、抽逃商品房预售资金,造成严重后果。 |
-5 |
31 |
不服从管理,被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开通报后拒不整改,或者一年内累计被公开通报三次(含三次)以上。 |
-5 |
32 |
拒不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业务检查或拒不提供信用信息,逾期不整改。 |
-5 |
33 |
房地产企业故意在信用系统填报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证书,逾期不整改 |
-5 |
34 |
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
-5 |
35 |
强行要求购房人支付不动产登记代办费。 |
-5 |
36 |
不向购房人提供不动产登记材料或不协助购房人办理登记手续。 |
-5 |
(二)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 |
||
序号 |
良好信用信息 |
记分 |
1 |
新建商品房代理项目10 (含)个以上、建筑面积20 (含)万平米以上; 或二手房代理(含租赁经纪)1000 (含)宗以上;或顾问、咨询、策划项 目15 (含)个以上,建筑面积20 (含)万平米以上。 |
5 |
2 |
新建商品房代理项目8 (含)一10个、建筑面积15 (含)一20万平米; 或二手房代理(含租赁经纪)800 (含)一1000宗;或顾问、咨询、策划 项目10 (含)一15个,建筑面积15 (含)一20万平米。 |
4 |
3 |
新建商品房代理项目5 (含)一8个、建筑面积10 (含)一15万平米;或 二手房代理(含租赁经纪)500 (含)一800宗;或顾问、咨询、策划项目 6 (含)一10个,建筑面积10(含)一15万平米。 |
3 |
4 |
新建商品房代理项目2 (含)一5个、建筑面积3 (含)一10万平米;或 二手房代理(含租赁经纪)300 (含)一500宗;或顾问、咨询、策划项目 3 (含)一6个,建筑面积3 (含)一10万平米。 |
2 |
5 |
企业、经营门店、主要负责人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表彰的。 |
5 |
6 |
企业、经营门店、主要负责人获得自治区级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或国家本行业组织相关表彰的。 |
4 |
7 |
企业、经营门店、主要负责人获得市主管部门、自治区级本行业组织相关表彰的。 |
3 |
8 |
企业、主要负责人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活动、为行业发展作岀贡献,受到行政机关相关表彰的。 |
3 |
9 |
企业先进典型被国家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对行业发展具有正面、积极意义(可按宣传报道次数累计加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次,但同一先进典型被各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以最高等级加分,不重复累计)。 |
5 |
10 |
企业先进典型被自治区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对行业发展具有正面、积极意义(可按宣传报道次数累计加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次,但同一先进典型被各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以最高等级加分,不重复累计)。 |
4 |
11 |
企业及先进典型被市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对行业发展具有正面、积极意义(可按宣传报道次数累计加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次,但同一先进典型被各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以最高等级加分,不重复累计)。 |
3 |
12 |
企业开展慈善救助、社会公益活动,可按开展活动次数累计加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 |
3 |
13 |
企业人员入选国家级专家库(不能累计加分,按最高级别计分,任期内可每年加分)。 |
5 |
14 |
企业人员入选自治区级专家库(不能累计加分,按最高级别计分,任期内可每年加分)。 |
4 |
15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业公约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
3 |
16 |
积极主动配合完成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赋予有利于社会稳定、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的任务。 |
3 |
序号 |
不良信用信息 |
记分 |
1 |
未按时申报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数据2期以内的。 |
-5 |
2 |
对消费者投诉问题处理不及时,受到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批评或引起群体性上访的。 |
-3 |
3 |
不按要求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 |
-3 |
4 |
未建立质量管理、业务记录、交易风险制度、投诉处理、档案管理等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
-2 |
5 |
注册房地产经纪人系挂靠人员,未参加执业的。 |
-5 |
6 |
未在规定时间内到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的。 |
-5 |
7 |
设立的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未到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
-5 |
8 |
超出备案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 |
-5 |
9 |
未在经营场所内明示《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相关内容。 |
-3 |
10 |
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房地产经纪业务。 |
-5 |
11 |
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代办贷款等房地产经纪服务时,未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的。 |
-5 |
12 |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包含《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相关内容。 |
-3 |
13 |
代理销售未取得合法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
-5 |
14 |
未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中加盖机构印章,且无从业人员签名的。 |
-3 |
15 |
未向委托人说明并书面告知《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相关内容。 |
-3 |
16 |
未按相关规定,查看房屋权属、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且未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擅自对外发布相应房源信息的。 |
-3 |
17 |
未在经营场所明示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经纪服务价格和信息。 |
-5 |
18 |
擅自收取未标明(约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费用。 |
-5 |
19 |
存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得有的行为。 |
-5 |
20 |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相关文件规定和行业公约可以计入提示信用信息的。 |
-3 |
(三)房地产评估企业 |
||
序号 |
良好信用信息 |
记分 |
1 |
房地产评估企业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每超过20%,加5分。 |
5 |
2 |
房地产评估企业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每超过20%,加4分。 |
4 |
3 |
房地产评估企业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每超过20%,加3分。 |
3 |
4 |
企业、主要负责人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表彰的。 |
5 |
5 |
企业、主要负责人获得自治区级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或国家本行业组织 表相关彰的。 |
4 |
6 |
企业、主要负责人获得市主管部门、自治区级本行业组织相关表彰的。 |
3 |
7 |
企业及先进典型被自治区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对行业发展具有正面、积极意义(可按宣传报道次数累计加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次,但同-先进典型被各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以最高等级加分,不重复累计)。 |
5 |
8 |
企业先进典型被市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对行业发展具有正面、积极意义(可按宣传报道次数累计加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次,但同一先进典型被各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以最高等级加分,不重复累计)。 |
4 |
9 |
企业人员入选国家级专家库(不能累计加分,按最高级别计分,任期内可每年加分)。 |
5 |
10 |
企业人员入选自治区级专家库(不能累计加分,按最高级别计分,任期内可每年加分)。 |
4 |
11 |
企业人员入选市级专家库(不能累计加分,按最高级别计分,任期内可每年加分)。 |
3 |
12 |
企业、主要负责人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活动、为行业发展作出贡献,受到行政机关相关表彰的。 |
3 |
13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业自律公约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
3 |
14 |
积极主动配合完成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赋予有利于社会稳定、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的任务。 |
3 |
序号 |
不良信用信息 |
记分 |
1 |
未按时申报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数据2期以内的。 |
-5 |
2 |
未按规定建立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 度。 |
-3 |
3 |
对消费者投诉问题处理不及时,受到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批评或引起群体性上访的。 |
-3 |
4 |
不按要求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 |
-3 |
5 |
企业工商登记内容发生变更(含企业名称、企业法人、企业住所、企业注 册资金等相关信息),在一个月内未及时通过自治区系统申报变更登记的。 |
-5 |
6 |
企业签订了承诺如实按期申报信用信息数据的承诺书而未履行承诺的。 |
-5 |
7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
-2 |
8 |
擅自泄露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的。 |
-3 |
9 |
估价业务与执业人员有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
-2 |
10 |
对于信访、投诉处理不及时、不复估和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
-5 |
11 |
经营行为违反相关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整改要求、批评或同一事项投诉达2次以上的。 |
-5 |
12 |
擅自转让受托估价业务。 |
-5 |
13 |
估价技术报告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
-5 |
14 |
违反建设部294号令擅自设立分公司,联络点、办事处,并以此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的。 |
-5 |
15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系挂靠人员,未参与执业的。 |
-5 |
16 |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相关文件规定和行业公约的。 |
-5 |
17 |
因提供虚假估价报告或者估价报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引起群体性上访或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
-5 |
18 |
虚假宣传或伪造经营业绩、信用状况,骗取估价业务的。 |
-5 |
附件2:
防城港市房地产行业企业从业人员信用评分标准 |
||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和销售人员 |
||
序号 |
良好信用信息 |
记分 |
1 |
获得国家级表彰。 |
5 |
2 |
获得省部级行政部门表彰。 |
4 |
3 |
获得市、厅级行政部门表彰。 |
3 |
4 |
获得县处级行政部门表彰。 |
2 |
5 |
获得国家级房地产行业协会表彰。 |
5 |
6 |
获得自治区级房地产行业协会表彰。 |
4 |
7 |
获得市级房地产行业协会表彰。 |
3 |
8 |
入选国家级专家库。 |
5 |
9 |
入选自治区级专家库。 |
4 |
10 |
入选市级专家库。 |
3 |
11 |
获得高级职称。 |
5 |
12 |
获得中级职称。 |
4 |
13 |
获得初级职称。 |
3 |
14 |
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行业文章。 |
2 |
15 |
参加行业课题研究。 |
2 |
16 |
积极主动配合完成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赋予有利于社会稳定、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的任务。 |
3 |
序号 |
不良信用信息 |
记分 |
1 |
对业主投诉处理不及时,被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整改要求、批评,或引起群体性上访。 |
-5 |
2 |
劳动关系发生变动时,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
-3 |
3 |
违反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及其相关文件规定,违反职业道德。 |
-5 |
4 |
涂改、出借、出租、转让相关证书。 |
-5 |
5 |
同时在2个或2个以上房地产企业执业。 |
-5 |
6 |
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节严重,作为主要责任人。 |
-5 |
7 |
侵占、挪用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收益,作为主要责任人。 |
-5 |
8 |
因房地产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上访事件,造成严重后果,作为主要责 任人。 |
-5 |
9 |
经行政机关确认,因房地产企业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作为主要责任人。 |
-5 |
10 |
被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公开通报后拒不整改,或者一年内累计被公开通 报三次(含三次)以上,作为主要责任人。 |
-5 |
11 |
拒不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业务检查或拒不提供信用信息,作为 主要责任人的。 |
-5 |
12 |
故意在信用系统填报虚假务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证书,逾期不整改的。 |
-5 |
13 |
经房地产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作为主要责任人。 |
-5 |
(二)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管理和销售人员 |
||
序号 |
良好信用信息 |
记分 |
1 |
获得国家级表彰。 |
5 |
2 |
获得省部级行政部门表彰。 |
4 |
3 |
获得市、厅级行政部门表彰。 |
3 |
4 |
获得县处级行政部门表彰。 |
2 |
5 |
获得国家级房地产行业协会表彰。 |
5 |
6 |
获得自治区级房地产行业协会表彰。 |
4 |
7 |
获得市级房地产行业协会表彰。 |
3 |
8 |
入选国家级专家库。 |
5 |
9 |
入选自治区级专家库。 |
4 |
10 |
入选市级专家库。 |
3 |
11 |
获得高级职称。 |
5 |
12 |
获得中级职称。 |
4 |
13 |
获得初级职称。 |
3 |
14 |
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行业文章。 |
2 |
15 |
参加行业课题研究。 |
2 |
16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业公约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
3 |
17 |
积极主动配合完成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赋予有利于社会稳定、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的任务。 |
3 |
序号 |
不良信用信息 |
记分 |
1 |
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
-5 |
2 |
因个人引起的经济服务纠纷,引起群体上访,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
-5 |
3 |
劳动关系发生变动吋,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 |
-3 |
4 |
在经营活动中被司法部门确认有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的。 |
-5 |
5 |
以个人名义侵占、挪用代收代付等房屋交易资金的。 |
-5 |
6 |
对消费者投诉处理不及时,受到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 |
-5 |
7 |
以个人名义擅自收取未标明(约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费用。 |
-5 |
8 |
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上岗证书。 |
-5 |
9 |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销售业务的。 |
-5 |
10 |
同时在2个或2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业。 |
-5 |
11 |
从业行为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 |
-5 |
12 |
涂改、出借、出租、转让资格证书的。 |
-5 |
13 |
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房地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
-5 |
14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信用信息或违反行业自律公约,被行业组织联合制裁的。 |
-5 |
(三)房地产评估机构管理和估价人员 |
||
序号 |
良好信用信息 |
记分 |
1 |
本人或评估报告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表彰的。 |
5 |
2 |
本人或评估报告获得自治区级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或国家本行业组织 相关表彰的。 |
4 |
3 |
本人或评估报告获得市主管部门、自治区级本行业组织相关表彰的。 |
3 |
4 |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活动、为行业发展作出贡献,受到行政机关相关 表彰的。 |
3 |
5 |
入选国家级专家库。 |
5 |
6 |
入选自治区级专家库。 |
4 |
7 |
入选市级专家库。 |
3 |
8 |
获得高级职称。 |
5 |
9 |
获得中级职称。 |
4 |
10 |
获得初级职称。 |
3 |
11 |
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行业文章。 |
2 |
12 |
参加行业课题研究。 |
2 |
13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业公约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
3 |
14 |
积极主动配合完成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赋予有利于社会稳定、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的任务。 |
3 |
序号 |
不良信用信息 |
记分 |
1 |
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
-5 |
2 |
对消费者投诉处理不及时,受到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批评或引起群体性 上访的。 |
-5 |
3 |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 |
-5 |
4 |
超越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 |
-5 |
5 |
同时在2个或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 |
-5 |
6 |
从业行为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 |
-5 |
7 |
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
-5 |
8 |
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的。 |
-5 |
9 |
不履行原建设部令151号规定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的。 |
-5 |
10 |
存在原建设部151号令中第26条规定不得有的行为的。 |
-5 |
11 |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相关文件规定和行业公约可以计入信用信息 的。 |
-5 |
12 |
涂改、出借、出租、转让注册证书的。 |
-5 |
13 |
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房地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
-5 |
14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信用信息或违反行业自律公约,被行 业组织联合制裁的。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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