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在线申请修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卫公罚﹝2021﹞2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东兴金泉宾馆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00000000000000000X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450681600071358 |
税务登记号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违法行为类型 | 1、当事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2、当事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的规定。 |
违法事实 | 东兴金泉宾馆于2019年12月20日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在东兴市东兴镇河堤路4-6号开展住宿业经营活动,从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7月15日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欧荣贵从事接待旅客入住工作;未能提供2020年、2021年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
处罚依据 | 1、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的规定。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8/6 0:00:00 |
处罚有效期 | 2022/8/6 |
公示截止期 | 2022/8/6 0:00:00 |
罚款金额 | |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机关 | 东兴市卫生健康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