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港区卫公字(2021)第017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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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潮镁时尚美容美发馆 |
许可内容 | 你单位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局提出的新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行政许可事项,本机关已于2021年8月20日受理,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发〔1987〕24号公布,自1987年4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三、《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50602MA5Q9W2GXH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1/8/20 0:00:00 |
有效期自 | 2021/8/20 |
有效期至 | 2025/8/19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证件类型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许可证书名称 | 卫生许可证 |
许可编号 | |
许可机关 | 防城港市港口区卫生健康局 |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有效 |